如前所定义,建筑物共管公寓的存在条件是其成立登记和制定公约,从而产生自治单位。
房地产开发是指建设具有公寓形式的独立单元(公寓、房屋或地块)或独立房屋的项目,目的是出售计划中或在建的单元。
因此,无论是否存在伴随成立,都可以建立建筑公寓,即建筑物可以已完工或仍在建设中。
房地产合并仅可能存在于建筑公寓的建设中(有一个例外:独立房屋的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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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建设公寓与房地产开发之间存在直接关系,第 4,591/64 号法律试图对这两项事务进行同时规范。
公寓的设立可以和房地产的设立同时进行吗?
成立以及建立公寓都是一项行为,必须在主管房地产登记处登记才能产生所有效力。
然而,要登记房地产合并,必须出 荷兰 whatsapp 筛查 示将土地划分为自治理想部分(自治单位)的文件,其中包含土地的区分、描述、特性和用途(第 4,591/64 号法律第 32 条第 i 项)。
换句话说,要注册房地产公司,还必须创建自治单位,而这又只有通过建立公寓才有可能。
为了促进这一进程,第 4,591/64 号法律(经第 14,382/22 号法律修订)允许在一次登记中同时登记公寓的成立和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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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进行公司注册的单位可以出售吗?
对于公寓的建设来说,成立公司并不是强制性的,但是为了在获得和注册“入住许可证”之前能够出售公寓,成立公司是必不可少的。
在房地产合并制度之外,入住许可证或工程完工及排放证书是允许出售公寓内独立单元的文件,因为它证明了独立单元的存在和已完成工程的规律性。
换句话说,如果没有房地产法人化,这些单位只能在建设完成后(定期)出售。
经过房地产开发注册后,除了我们将在下面讨论的其他好处之外,还可以在计划中(甚至在施工开始之前)出售房屋。
第 4,591/64 号法律第 32 条规定了这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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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合并可以实现以下目标:
对于买家来说,项目上市前阶段的价格更具吸引力;和
对于企业家来说,通过销售额将企业资本化,仍处于初始阶段,预期获得企业部分利润。
关于这一主题,值得强调的是,第 14,382/22 号法律对《公寓和公司法》第 32 条的措辞进行了重要修改,因为在其原始措辞中,法律禁止在公寓的成立和设立登记之前涉及自治单位的任何类型的谈判。
这是因为,在登记纳入之前,这样的单位在法律世界中并不存在,也就是说,开发商意图建设的建筑并没有纳入到房产登记之中。
然而,新措辞放宽了这一禁令,允许在注册成立之前对单位进行协商,例如通过购买选择权或单位保留条款,只要它不意味着房地产所有权的转移。
要了解有关财产登记的最新发展和房地产注册规则的更多信息,建议您阅读有关2022 年第 14,382 号法律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