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不同的观点表明,执行部分第 2 F 段确实可以被视为“司法妥协方案”的“最后一个要素”(Kreß,293),也是对第 2 E 段所表达的不确定性的解决方案(Bedjaoui § 23:法院“显然必须这么说”;另见 Vereshchetin,第 281 页;参见 Koroma,第 581 页关于第六条与《联合国军司令部》和国际人道法规定的义务之间的“关联”)。关于该义务是适用于所有国家还是仅适用于《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缔约国的模糊性,或许使得一致裁决成为可能。
国际法院的公式受到了广泛欢迎:值得注意的是,该公式后来在非《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缔约国(印度和巴基斯坦)的支持下被纳入大会决议(例如第 21-22 页)。此外,《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即第六条致力于实现核裁军,并规定了积极的裁军义务(第 14 页、第 12 页;参见Joyner,第 412-3 页和第 416-7 页;Joyner,第 74 页;批评者:福特[现任美国主管国际安全和不扩散事务 开曼岛 Whatsapp 号码数据 的助理国务卿])。
马绍尔群岛案件
2014 年,法院获得了重新审议执行部分第 2 段 F 项的机会。马绍尔群岛共和国(RMI)向印度、巴基斯坦和英国提出申请,请求法院裁定并宣告这些国家违反并继续违反其根据《不扩散核武器条约》(英国)第六条和《印度、巴基斯坦和英国习惯法》(印度、巴基斯坦和英国)所承担的义务,包括未本着诚意进行并完成导致核裁军的谈判,也未进行结束核军备竞赛的谈判。马绍尔群岛共和国指出,执行部分第 2 段 F 项中的声明并不仅限于《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缔约国,并将其中表述的义务称为《印度习惯法》的义务(例如第 30 页、第 25 页、第 26-8 页、第 19页、第 48 页、第 37 页)。印度和巴基斯坦对马绍尔群岛共和国对习惯国际法的分析提出质疑(例如印度: 第4、41页,第36页;巴基斯坦:第 14、2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