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俄罗斯负有承认同性关系的积极义务。相关段落是第 50 段,其中法院承认必须考虑俄罗斯是否“未能履行积极义务,确保尊重申请人的私人和家庭生活,特别是通过提供法律框架,允许他们的关系在国内法中得到承认和保护”。这种义务的存在首次明确提出,但在判决中并未广泛讨论,法院对此非常简洁。特别是,不清楚是什么触发了这一义务,因为法院在第 49 段中表示,第 8 条并未明确规定,但它要求“在同性伴侣和整个社区的相互竞争的利益之间取得公平的平衡”。因此,似乎是这对伴侣被承认的愿望(“个人利益”)必须与社区利益相权衡,从而触发这一义务。换句话说,出发点是,积极义务的存在取决于需要得到法律承认,国家必须根据“公平平衡”程序,找到令人 伯利兹 Whatsapp 号码数据 信服的、有分量的公共利益来背离这一义务,这与《欧洲人权公约》第 8 条第 2 款所规定的相同方法一致。
法院认定存在积极义务这一事实令人惊讶,因为该案的情况与Oliari案的情况非常不同,甚至完全相反。事实上,在Fedotova案中,不仅没有向立法机构提出任何宪法建议,而且俄罗斯宪法法院裁定俄罗斯不存在任何宪法或国际义务承认同性结合(见E. Murzin 先生的判决,2006 年,第 496-O 号决定,第 2.2 段)。此外,与意大利的情况不同,俄罗斯政府提供了证据表明,该国民众反对接受同性结合的情绪日益高涨(第 35 段)。
法院指出,法律承认的必要性源于同性伴侣可能遭遇的若干实际不利因素(详见第 51 段),也源于社会现实与法律状况的鲜明对比。对“社会现实”的认知并不取决于社会背景对伴侣的接受程度,这一点可以从Oliari 案中推断出来,而是完全与“基于相互喜爱的承诺关系”的存在有关(第 51 段)。在这方面,法院的出发点是“法律并不禁止同性伴侣以家庭形式共同生活”(同上)。不幸的是,这似乎表明,如果禁止同性伴侣共同生活,社会现实可能会受到阻碍。
是否存在积极的承认义务?国家可以逃避这一义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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