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细微差别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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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elin@#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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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ined: Wed Dec 04, 2024 3:09 am

这一细微差别至关重要

Post by roselin@#9201 »

在第 5(1)(b) 条的范围内,欧洲人权法院已经明确表示,不立即实施刑事犯罪的一般义务不够具体和明确,不足以纳入本条款。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本条款才可能发挥作用:1)犯罪即将发生的地点和时间以及潜在受害者得到充分说明;2)当事人意识到他或她必须避免实施的具体行为;3)该人拒绝避免这样做(Blokhin,第 122 段)。很显然,该法律草案旨在发挥更广泛的预防作用。
第二个条件同样成问题。它规定,如果一项或多项初始命令未得到遵守,则可以实施指定居住地。有了第二个条件,该措施的设计似乎是惩罚性的。实施指定居住地并不是为了确保遵守命令措施,而是因为命令措施未得到遵守。,因为正如法院在其判例中明确强调的那样,第 5(1)(b) 条规定的指定居住地不得具有惩罚性质。
第 23(o) 条不应成为刑事诉讼程序的替代品,刑事诉讼程序允许审前 哥斯达黎加 Whatsapp 号码数据​ 拘留(第 5(1)(c) 条)和作为制裁的拘留(第 5(1)(a) 条)。除此之外,目前尚不清楚是否需要指定居住地以确保履行相关义务。欧洲人权法院关于第 5(1)(b) 条的判例中的事实情况表明,这种拘留理由可适用于非常具体、具体和有时间限制的义务;例如,在最接近设想的制度的案件中,为防止特定足球比赛期间流氓的暴力行为。在法律草案中,所涉及的义务本质上更加分散,并且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延伸。例如,它们可能包括定期的“去激进化”采访,或禁止进入特定的礼拜场所,或在未指定的时间内与亲属见面。
在此背景下,被拘留的“潜在恐怖分子”如何才能真正获得解除指定居住地的权利,或者换句话说,他/她如何在指定居住地期间“遵守”义务,这一点尚不明确。“承诺”将来认真接受去极端化采访或不与疑似熟人见面就足够了吗?如果不够,什么样的“态度转变”才足以终止指定居住地?事实上,该法案第 23p(f) 条规定,如果“宣布措施的条件不再满足”,联邦警察必须立即终止指定居住地。从宽泛的理解来看,这意味着如果对生命或肢体的巨大威胁不再存在,或者如果遵守了最初的措施,那么被拘留的个人必须立即释放。然而,由于法律草案中设想的行政措施没有时间限制,因此似乎实际上只有当这些措施造成的威胁消失时才会被释放。这再次证明,所预见的制度的真实性质更像是安全拘留,而不是为确保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所必需的有限的剥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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