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约公约》有 164 个缔约方,涵盖了世界所有主要经济体,其目的是鼓励承认和执行仲裁协议和裁决,并促进各国仲裁法律的统一。《公约》有助于确保尊重当事人将争议提交仲裁的决定,并确保任何仲裁裁决都能够得到执行,无论当事人的本国法域如何。在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方面,实现类似可预测程度的努力仍处于起步阶段。最近缔结的《海牙判决公约》旨在为跨国承认和执行某些民事和商事判决制定统一规则,但该公约尚未生效,只有乌拉圭和乌克兰签署了该公约。
《纽约公约》关于仲裁协议的规则载于第二条。第 1 款要求各国“承认书面协议”,根据该协议,各方承诺将某些争议提交仲裁。第 2 款规定,书面协议“应包括”一项“由各方签署的”仲裁条款。最后,第 3 款规定,一国法院应一方当 爱沙尼亚 Whatsapp 数据 事人的请求,“在受理有关各方已根据本条含义达成协议的诉讼时”,将各方提交仲裁,但有少数例外。
在美国,仲裁受《联邦仲裁法》(“FAA”)管辖,其中第 1 章管辖国内仲裁,第 2 章实施《纽约公约》并适用于国际仲裁。第 2 章的一项关键条款规定,第 1 章也适用于国际仲裁协议,但仅限于不与《纽约公约》相冲突的范围。
各方已达成共识,根据第 1 章,“国家合同法的背景原则”可适用于将国内仲裁协议扩展至非签署方。在Outokumpu案之前,尚不确定根据《公约》和第 2 章,国际仲裁协议是否也适用同样的原则。
“公平禁反言”是一项司法原则,其根源在于公平和诚信,是州合同法的一项原则,适用于国内仲裁。美国法院裁定,合同签署方如果依据合同向非签署方提起诉讼,则不得(或“禁止”)随后否认合同仲裁条款的适用性。这一原则有时被广泛应用,并招致批评。
因此,在奥托孔普案中,最高法院面临的关键问题是,《纽约公约》的文本——特别是第二条关于“当事人签字”的书面协议的要求——是否与第一章相冲突,并排除了适用公平禁止反言等合同法原则来约束非签署方遵守仲裁协议的可能性。